【通知】国务院食安办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 2025-01-15 17:07: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药)安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公安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校园供餐体量巨大、用餐群体敏感、经营形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社会关注程度高,事关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巩固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防控风险的制度机制,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校长(园长)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建立完善校长陪餐制等学校食品安全体制机制和膳食委员会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月调度”工作。学校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师生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考。对满意度较低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要督促及时整改。

(二)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学校应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日常管理,遵循综合防制、预防为主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学校食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要将病媒生物防制作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必备内容,提升“人防”素养;配备三防设施设备,完善“物防”措施;鼓励引进有资质和专业化的第三方公司定期对加工经营场所及周边进行病媒生物消杀、运用信息化等技术形成风险自动闭环管理,强化“技防”效能。

(三)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将餐饮具清洗消毒作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内容。规范“除渣、浸泡、清洗、消毒、保洁”各环节操作,定期对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进行清洁、维护并做好记录,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 14930.1—202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GB 14930.2—2012)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餐饮具消毒应以物理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餐饮具清洗消毒后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的规定。

由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统一消毒或配送餐饮具服务的学校,要严格审查其消毒资质和能力,每批次索取并留存消毒合格证明。鼓励具备条件的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和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热力高温洗碗机,建设与供餐规模、供餐形式等相匹配的餐用具消毒房。

(四)规范大宗食材采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大宗食材集中采购,选择资质齐全的大宗食材及原料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学校应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材供应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建立大宗食材供货企业目录,及时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供应企业。

(五)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索取进货查验证明文件,确保货、票相符。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当保存好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留存保管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加盖公章或共同签字确认的采购单据。强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定期公示食材采购情况,并建立使用电子台账。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应建立完善餐食交接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配送餐食进行验收,确保感官性状正常、餐食与配送信息一致,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如实做好餐食接收记录,留存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证明,按要求做好餐食留样工作。

(六)严格承包经营行为管理。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应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建立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考核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依法依规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合同(协议)期限,可将不得对所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转包、分包等内容列入合同(协议),并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个人经营。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自主经营、统一管理食堂。

学校食堂和承包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双食品安全总监、双食品安全员”制度,同步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该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学校应定期对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够保障正常供餐的应急管理预案。每学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价,评估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风险,对考核不达标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连续考核不达标的,及时启动退出机制。

(七)加强校外供餐单位管理。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应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校外供餐单位,并综合评估供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择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化管理,拥有符合规定的餐饮食品运输专用车辆及设备设施,通过HACCP、ISO22000等管理体系认证,信用等级高的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应当在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时明确约定退出的具体情形,严格实行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鼓励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纳入合同(协议)的终止条款。学校应定期查看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加工制作、食材贮存、环境卫生等关键环节管理情况,对发现有违反合同(协议)约定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及时启动清退机制,应建立完善校外供餐单位退出或更换等情况下能够保障正常供餐的应急管理预案。

(八)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明确学校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具体职责分工。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通过桌面推演、现场模拟演练等方式,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切实压紧各方管理责任

(九)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对本地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校园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各地食安委要合理安排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包保督导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以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并在学校开学前增加督导频次;当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时,包保干部要靠前办公、现场督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属地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暂停现有学校食堂供餐方式等情形的,属地政府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保障应急供应。

(十)压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加强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督促学校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及原料供应商的选择准则及评审方式,建立稳定、安全的食品采购渠道。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营养的前提下,鼓励结合实际,推行食品及原料从生产环节直接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大宗食材采购数字化平台,统一食材采购、供应、验收等流程,实现索证索票信息化、无纸化,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将食品安全知识融入健康教育等公共基础课程,全面推进学校食育工作。

(十一)压实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许可准入,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要求,在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自营或承包情况,特别是以承包形式经营的,还需标注承包企业名称。对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的,要根据学校申请或报告等信息,积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主动介入、现场指导,协助优化设计方案和流程布局。

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同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结合地方饮食特点、抽检情况和投诉举报有关线索,加大对已发现问题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抽检力度。

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食品安全领域信用档案,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十二)加强卫生健康部门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营养健康工作。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师生与食堂管理人员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水平;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推进学校环境卫生整治,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

(十三)公安机关加大对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各地公安机关要广泛摸排线索,及时受理并立案侦办涉嫌犯罪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十四)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各地食安办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交流会商,健全校园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以及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信息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经营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抽检不合格等信息通报教育、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将涉及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的风险监测结果情况和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通报市场监管、教育、公安部门,提高应对处置效率。

各地相关部门应建立通报闭环机制,强化行纪贯通和行刑衔接,对发现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机关,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将行政执法移送的案件查处情况和工作中掌握的校园食品安全漏洞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校园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研判舆情风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妥善应对处置,按规定及时向属地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持续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

(十五)推行“互联网+”智慧监管运用。探索推行食材验收及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师生就餐等学校食堂全链条无死角实时视频监控系统,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与当地市场监管系统对接,做到数据互通、视频共享、闭环管理。推广应用“互联网+AI”“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打造具有自动化晨检、库房传感器监控、智能识别留样、有害生物AI识别和防制、人员数字场景培训、学校食材数字化追溯管理等功能的食品安全全智能管理食堂。

(十六)完善食品安全投诉处置机制。各地相关部门、学校应借鉴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师生联防共管,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就地解决食品安全投诉。学校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师生食品安全诉求,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公布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邮箱、网站等联系方式,畅通师生沟通交流渠道。在食堂推广设置食品安全投诉站、举办“食堂负责人接待日”活动,及时了解师生诉求。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可利用二维码、微信小程序等推行“接诉即办”服务。

(十七)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或膳食委员会、学生会代表等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的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频次,通过举办师生座谈会、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开放日、家长陪餐、学生帮厨等活动,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社会参与力度。推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老师、学生、学校退休干部职工担任食品安全监督员,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等作为社会监督员,参与学校食堂日常巡查和检查,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是在加强食品安全的总目标下,厘清责任结构和责任运行机制,按照一定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责任分配、责任执行、责任监督的有机系统。近日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责任、监管责任和社会责任,构建加强校园食品工作的制度机制。可以说,这是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制度样本。

一、责任分配是完善责任体系的首要环节

市场监管部门一直推动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建立起主体责任、属地责任、进货查验、承包经营企业许可管理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通知》开门见山指出,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多元”,在实践基础上对责任划分又有了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建立责任体系首先要厘清责任结构和责任主体,根据战略目标、部门职能以及岗位特点,明确不同部门以及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组织或人员应负的责任,以避免责任推诿,提高工作效能。

一是确定主体责任的落实主体。《通知》强调学校校长(园长)为校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对学校膳食委员会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学校食堂和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大宗食材供货企业等组织,提出需要履行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

二是确定管理责任的落实主体。《通知》强调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规定各地食安委的协调、督导和应对处置责任;规定压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三是确定监管责任的落实主体。《通知》强调压实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规定了卫生健康部门加强风险监测和营养健康工作,以及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责任。

四是确定社会责任的落实主体。《通知》强调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推动家长委员会、学生会代表、社会监督员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二、责任执行是完善责任体系的重点任务

自2024年4月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重大案件88件、吊销许可证2件、罚没金额4816万元、移送公安机关82件、排查责任不落实问题790个,较好推动各项责任执行和工作落实。责任体系的核心在于执行,各责任主体按照分配的责任范围,落实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才能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执行校园食品安全责任的主要目的,就是《通知》提出的“巩固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防控风险的制度机制,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

落实和执行主体责任方面,《通知》规定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完善校长陪餐制等学校食品安全体制机制,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机制,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月调度”工作,加强病媒生物防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并规定学校要加强对提供供餐服务、餐饮具消毒服务的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核、索证索票等,建立餐食交接验收、相关评价和退出、定期工作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等制度机制。《通知》还要求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方面,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严格执行“双食品安全总监、双食品安全员”制度,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落实和执行属地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对本地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组织相关干部包保督导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以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等的食品安全工作。

落实和执行行业管理方面,《通知》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完善食品及原辅料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大宗食材采购数字化平台,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全面推进学校食育工作等。

落实和执行监督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许可准入,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加大食品安全抽检力度,建立校园食品安全领域信用档案,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等。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营养健康工作,指导推进学校环境卫生整治,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规定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落实和执行社会治理方面,《通知》规定食安办、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和信息通报,强化行刑衔接和行纪贯通,妥善应对处置校园食品安全舆情等。并规定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加大食品安全管理社会参与力度。

三、责任监督是完善责任体系的重要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运用典型案例通报、行政监督、行纪衔接、行风整治等措施,协同推动校园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责任监督主要是对责任分配和责任执行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反馈信息纠正偏差,推动责任调整和改进,实现责任体系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校园食品安全责任监督,一般包括政治监督、法律监督和道德监督。

一是政治监督。《通知》明确指出,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目前有幼儿和大中小学生2.5亿人、涉及亿万家庭。加强校园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作,是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慎之又慎、细之又细。

二是法律监督。包括刑事、行政、民事等方面。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号令)专列一章“责任追究”,《通知》也规定应强化行刑衔接和行纪贯通,要求对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进行严厉查办,对违反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对失职的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对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害进行民事赔偿,都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三是道德监督。“人良为食”,道德监督的实现,是推动从外部规范到内部自律的过程,促使食品安全从“良心”到“放心”。《通知》规定开展教育培训,让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地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水平;同时规定推行“互联网+”智慧监管运用,利用新技术为加强实时监控、提升食品安全自觉性提供了监督途径。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冯军)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国各地校园食品相关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反映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校园食品安全领域迫切需要强化和创新现代化治理实践,以快速、精准、有效地应对各类复杂问题与挑战。近期出台的《国务院食安办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机制的同时,创新举措并勇于实践,注重引导校园食品行业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朝着高水平安全目标迈进,其中深刻体现出敏捷治理内涵,即以敏捷思维应对风险挑战,从而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

一、推行智慧监管实现信息开放与共享

在面对当前快速复杂多变的动态行业发展和舆论环境时,不断创新应用新兴技术,保障信息开放与共享以提高治理有效性,是实现敏捷治理的必要条件。《通知》推行“互联网+”智慧监管运用,探索推行食材验收及入库出库、贮存保管等学校食堂全链条无死角实时视频监控系统,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与当地市场监管系统对接,推广应用“互联网+AI”“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打造具有自动化晨检、库房传感器监控等系列功能的食品安全全智能管理食堂,提升监管实效。基于一系列智慧监管举措,校园食品安全数字治理系统高效运行,相关部门将更容易保持敏捷,以最快的速度获取有效信息,从而实现治理精准化。

二、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实现充分沟通

敏捷治理强调吸纳性、透明性和公众的深度参与,注重倾听公众声音以降低公众与政府互动和沟通成本,实现公众与政府的充分沟通,从而能够快速精准响应公众诉求。学校师生身处校园食品安全一线,他们更加清楚校园食品安全治理实践的真实状况。《通知》规定,学校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师生食品安全诉求,畅通师生沟通交流渠道,并推广设置食品安全投诉站、举办“食堂负责人接待日”活动,及时了解师生诉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充分沟通的敏捷治理特性。不仅如此,《通知》首次在校园食品安全领域提出“各地相关部门、学校应借鉴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师生联防共管,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就地解决食品安全投诉”,这有利于把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化解在源头、消除在萌芽,相关部门更早地介入并及时反馈,能够精准而有效地防范因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现快速动员相关方

为实现对不确定性环境的快速响应,敏捷治理需要引入更分散和自下而上的决策模式,快速动员利益相关方进行合作,因此,政府组织外部需要发展更多的拥有自我组织能力的社会功能性组织来参与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活动。《通知》强调,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激发治理活力,凝聚共治合力,提升共治效能。如“学校应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或膳食委员会、学生会代表等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制度”“推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能够快速而灵敏地回应公众关切。

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可持续效能提升

在规范各环节流程的基础上,《通知》有8处使用“鼓励”措辞,明确“保底线”“拉高线”协同发力,引领树立行业标杆,渐进式自适应带动行业提高风险防范应对能力并具有持续应对外界挑战的能力,从而助推敏捷治理,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例如,在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方面,“鼓励具备条件的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和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热力高温洗碗机,建设与供餐规模、供餐形式等相匹配的餐用具消毒房”;在校外供餐单位的选择方面,“鼓励优先选择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化管理,拥有符合规定的餐饮食品运输专用车辆及设备设施,通过HACCP、ISO22000等管理体系认证,信用等级高的校外供餐单位”;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方面,“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通过桌面推演、现场模拟演练等方式,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杜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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