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商秩字〔2026〕16号)

北京市商务局 2026-05-15 15:04:08

京商秩字〔2026〕16号

各区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管理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2026年5月11日

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备案、预收资金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预付卡涉及的行业为零售业、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为市区商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明确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三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业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区商务部门负责经营者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内本行业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经营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预收资金余额达20万元的,应当按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各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未超过上述金额规模的,可以自主备案。

经营者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备案和发行预付卡。总公司负责预付卡备案、预收资金存管以及预付卡发行、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负责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由总公司指定,分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该与总公司一致,分公司及兑付场所信息应在《商务行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中列出。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区负责相应的预付卡业务管理。

第五条  经营者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附件1);

(二)预付卡合同;

(三)承诺书(附件2);

(四)营业场所房屋租赁合同(营业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明)。

预付卡合同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交的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后,各区商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确认即完成备案。各区商务部门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发放备案号(码)并向社会公布,供备案企业使用和公众查询。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宣传中的备案信息及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应与商务部门向社会公布信息一致。

第七条  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提交变更信息,各区商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经营者决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在办理完结以下事项后,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一)停止发行预付卡;

(二)将终止预付卡业务信息通过受众易获得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提示消费者申请退回预付卡余额;

(三)将预收资金余额做好管理和会计清算,存入专用存管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预付卡;

(四)区商务部门认为需要办结的其他事项。

经营者办理完结上述规定事项后,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提交备案注销信息。各区商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号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预收资金存管

第九条  备案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达20万元的应当按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未超过上述金额规模的,可无需存管。

前款规定的备案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其中,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纳入存管管理的备案经营者应当选择1家北京市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开设唯一的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的预收资金应全部直接进入专用存管账户,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备案经营者不得使用专用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预收资金。

存管银行应对存管资金实施分账管理、核算。管理以外的预收资金余额由经营者开展主营业务时自主使用,存管银行根据备案经营者申请及时拨付。对于消费者消费、退卡交易等涉及的预收资金,存管银行根据备案经营者申请及报送的相关交易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消费者未提出异议的,及时拨付。消费者有异议的,需备案经营者与消费者沟通一致后再申请拨付。

上述预收资金具体拨付周期由存管银行和备案经营者按照双方签定的存管协议执行。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余额变动应与预付卡发行和兑付的进度保持一致,确保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余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消费者支付现金的,备案经营者应于收到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

第十条  备案经营者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十一条  备案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的存管银行、专用账户、预收资金、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各区商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余额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存管银行应按照商务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对备案经营者预收资金进行存管,对提供存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存管银行应当定期向各区商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情况。

第十二条  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备案经营者落实预收资金存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归集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备案和预收资金管理的检查,督促行业协会加强本行业预付卡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合规发行预付卡,有针对性向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应当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加强经营者备案、预收资金存管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建立健全预付卡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备案或者资金存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备案或者资金存管。《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商秩字〔202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

附件2:承诺书


附件:

附件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doc

附件2:承诺书.doc


一、背景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在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监管不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消费纠纷频发等问题,制约了行业发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规范预付卡市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市商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预付卡发行企业列为管理对象,2023年9月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经营者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存管做出了具体规定。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大量中小型企业因预收资金余额达不到备案要求,未被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导致其发卡行为难以及时发现,预付资金缺乏监管,形成监管盲区,制约了行业规范发展,不利于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备案和资金存管行为,提高经营者存管意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对《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降低备案门槛和下调预收资金存管比例,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备案,引导商务领域相关经营者主动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促进经营者发展,提升消费者信任度,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效激发消费活力。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分为四章十六条,主要对先前发布的《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商秩字〔2023〕18号)中的10项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备案内容

修改部分为:原备案资金由50万元下调至20万元。明确预收资金余额达2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应当向各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此备案为强制性备案。未超过上述金额规模的经营者,可以自主备案(第四条);提交备案资料中新增营业场所房屋租赁合同(营业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明)(第五条);各区商务部门对资料进行确认时间、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时间、办理备案号注销时间由3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第六条至第八条);规范服务系统名称表述,统一调整为“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预收资金存管内容

修改部分为:明确预收资金余额达20万元的应当实施存管,未超过上述金额规模的可无需存管;纳入存管管理的备案经营者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其中,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存管银行根据备案经营者申请及时拨付(第九条);各区商务部门信息核对时间由3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规范服务系统名称表述,统一调整为“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注意事项

经营者提交备案资料中新增一项材料:营业场所房屋租赁合同(营业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明)。

四、关键词诠释、专业名词解释

《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经营者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备案和发行预付卡。总公司负责预付卡备案、预收资金存管以及预付卡发行、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负责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由总公司指定,分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该与总公司一致,分公司及兑付场所信息应在《商务行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中列出。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区负责相应的预付卡业务管理。

五、政策问答

1、对备案标准进行调整的原因是什么?

《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大量中小型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达不到备案要求,制约了行业规范发展,不利于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制约了行业规范发展,不利于营造安心可靠的消费环境。

2、《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发布后,前期备案的企业是否可以适用该办法存管比例?

备案经营者符合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或规模发卡企业认定标准的,其存管资金比例按照商务部相关规定执行。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发布后,已经在北京市履行了备案的企业适用新规,同时也要符合商务部的规定。

3、备案企业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涉及的行业为零售业、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为市区商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明确的范围。

咨询电话:010-5557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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